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为做好接收推免生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应届生可报考的全日制学科专业均接收推免生,具体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为准。学校接收的推免生最多不超过当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拟招生人数以最后确认录取人数为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接收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复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推免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生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学院接收推免生工作细则,成立相关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推免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查看各学院(部、系)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报考要求和注意事项,选择报考专业,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获得所在学校当年推荐免试资格,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名单备案;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本科期间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受处分记录。
(五)各学院(部、系)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景德镇陶瓷大学接收硕士推免生申请表》(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
(三)获奖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等体现自身能力或学术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所有推免申请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学校相关培养单位和专业,缴纳报名费,并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与拟接收的培养单位完成接受复试通知、接受拟录取通知等报考接收程序。截止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相关接收手续或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推荐免试接收资格。
第三章 接收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部、系)组织专人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审核,确定推免生复试名单,与相关复试安排一并在本院系网站公布,并在教育部推荐免试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
第十条 各学院(部、系)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复试。复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等。考核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笔试或相关实验操作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国语水平的考核可同期进行。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德、人生观、价值观、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知识和外国语考核以面试为主,各学院(部、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笔试或实验操作考核。专业知识考核重点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对知识灵活运用的程度以及考生的实验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等,了解考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造性。考核既要核查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特别是本科所学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其他特长等综合素质方面的考查。考核成绩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复试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试题保密、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体检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各学院(部、系)根据教育部有关体检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各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具体体检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拟录取
第十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心健康状况、招生名额等确定推免拟录取名单。生源充足时,根据接收推免招生指标,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考核总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及排序规则由各学院(部、系)制定。各学院(部、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录取。
第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含姓名、考核成绩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推免生录取名单、录取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型)及录取专业等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信息为准,经确定后的录取类型及录取专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已被各学院(部、系)接收的推免生,如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二)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三)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四)政审不合格者;
(五)考试作弊或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系)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预计招生人数,仅作参考,不作为实际录取的依据。实际录取人数以后续“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定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会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